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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简介】
孙培东土木工程硕士学历,国家一级建造师。曾在国企施工单位一线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有丰富的现场经验。后参编建工社出版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习题集,对建造师考试有深入研究和分析,课堂生动活泼。在建迅,匠人,学尔森,鲁班等机构均有授课。
目前主讲: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与《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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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考点展示】
3.2.2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1.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④专用合同条款;
⑤通用合同条款;
⑥发包人要求;
⑦承包人建议书;
⑧价格清单;⑨其他合同文件。
2.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时需明确的内容
1)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文件 ”是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承包人文件中最主要的是设计文件,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向监理人陆续提供文件的内容、数量和时 间。
2)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发包人负责永久工程的征地,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用地的范围、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以便承包人 进行工程设计和设计完成后尽快开始施工。
通用合同条款对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做出了两种可选用的约定形式:
一种是发包人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 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另一种是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为此,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4)“发包人要求 ”中出现错误或违法情况的责任承担
发包人对“发包人要求 ”中错误的修改,按变更对待。对于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受到损失的,通用 合同条款给出两种供选择的条款(订立合同时需明确)。
(1)无条件补偿条款。
承包人复核时未发现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实施过程中因该 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有条件补偿条款
①承包人复核时对发现的错误通知发包人后,发包人坚持不做修改的,对确实存 在错误造成的损失,应补偿承 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合同工期。
②承包人复核时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无论承包人复核时发现与否,由于以下资料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①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②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③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④试验和检验标准;
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承包人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如果发现其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不予改正或不作答复,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 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3.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要点
1)开始工作
监理人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 作日期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 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设计工作
(1)承包人设计义务。承包人应按合同基准日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 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监理人 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变更 对待,采用商定 或确定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格。
(3)设计审查:
①发包人审查。
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之日起,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与合同约定 有偏离时,应在提交设计文件的通知中予以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设计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向监 理人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限届满,发包人未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②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予以协助。 3)工程进度管理
(2)顺延合同工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进度计划工作延误的,应给承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A.变更;
B.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C.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D.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E.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F.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延误到货或变更交货地点;
G.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 ”履行相 关义务;
H.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②政府管理部门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因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质量管理
(2)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 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款支付管理
(1)合同价格。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组成有下列规定:
①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②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6)竣工验收
(2)区段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
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验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