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印2024年一建法规视频讲义pdf(精讲+习题+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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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简介】

陈印,1959年生,江苏人,建筑学博士、建造师考试命题研究院研究员、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新时代建造师培训的重要贡献者之一,享有“建造师培训第一人”的声誉。曾担任多个省级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等职业技能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行业内有着极高的声望。

二、教育背景

1986年,陈印毕业于同济大学结构工程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1993年,他在同济大学成功获得建筑学博士学位。

三、职业经历

1.从业经历

毕业后,陈印先后在同济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科技大学等多所高校担任教师,一直致力于推广建筑学科的发展。同时,他还曾参与多个大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咨询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业务专长

从事建筑教育和科研工作多年,陈印谙熟建筑工程的理论和实践,尤其在工程管理、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方面有着突出的表现。他曾多次在学术研讨会上发表学术论文,多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和各类教学成果奖。尤其擅长一建《工程法规》、《工程经济》、二建《工程法规》科目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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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讲义展示】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 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使用权、 收益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独立权能,但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 的核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权)。用益物 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 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城市的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 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 包期为 30 年至 70 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4.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5.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相区别)、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1)当事人应 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而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 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 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的变动:地役权要与不动产同时转移一人。

7.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 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 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 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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